慢性肾炎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异常体检报告未告知员工谁担责 [复制链接]

1#
北京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zj/

「本文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报通讯员蔡磊唐敏

随着我国职工职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每年为员工体检已成了绝大多数企业的“标配”,这不仅可以及时发现疾病隐患,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也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体检报告作为记录身体指标正常与否的资料,如不能及时送交到职工手里,隐患未能尽早发现,医院该为此负责吗?

年12月,王丁进入昆山某纸制品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操作瓦楞机。、年,某纸制医院对公司接触职业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通过邮件形式将包括王丁在内的职业病体医院,名单中列明了体检人员的姓名、工种、接触有害因素等内容,王丁列明的接触有害因素为噪音。年,王丁被检查出“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建议加强听力防护、定期复查电测听;尿隐血2+、蛋白3+,建议充分休息复查尿常规。”年,王丁被检查出“尿蛋白3+,尿隐血3+,建议充分休息复查尿常规。”某医院均在当年通过邮件方式将职工体检结果汇总后发送某纸制品公司,并要求公司让职工在《异常结果告知表》中签字确认并回传。纸制品公司并未回传,也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王丁。

年6月,王丁因“发现血肌酐升高2天”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炎综合征”。此后,王丁又多次入院就诊,陆续发生医疗费3.6万余元。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病,王丁想起了单位两年的体检自己从未拿到报告,医院未将尿常规异常等体检结果告知,导致病情加重,负有责任。年5月,王丁诉至昆山法院,要求某纸制品公司、某医院承担连带赔偿医药费6万元。

在法庭上,某纸制品公司表示,王丁所患的疾病系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且尿*症是一种不可逆的病症,与公司是否告知其体检结果并无关联;其次,根据公司调取的王丁医保使用记录,可明确看出其先后在年4月至年4月多次进行尿常规、血常规等检查,在年至年期间不断服用主治慢性肾炎类药物,说明王丁对其身体状况明知。医院则辩称,医院接受某纸制品公司的委托,对其员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医院已经依约对委托体检的员工进行了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了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医院只有在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才对劳动者有告知义务,在其他情况下没有法定告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丁形成尿*症与未告知体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相关比例进行司法鉴定,认为“王丁的慢性肾脏病5期(尿*症)系自身疾病,其于年及年两次体检报告,虽均提示尿常规异常,但未能知晓,故不能及时进行检查以及医疗干预。体检结果未告知对其慢性肾脏病的病程进展会产生一定影响,但限于现有材料无法判断原因力大小”。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丁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某纸制品公司应当为王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王丁未能及时复查治疗,最终发展成尿*症,应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纸制品公司抗辩王丁对自身疾病是明知的,因王丁社保记录医疗费明细未体现尿检结果,无法推定王丁对该病情的发展有明确认知。某医院在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时对王丁负有法定告知义务,医院抗辩已将职业病检查结果告知某纸制品公司并要求对其员工进行告知,根据行业标准,医院对王丁的法定告知义务,医院侵权行为成立。

至于上述两被告应承担多少的责任比例,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王丁在参加体检后未索要体检报告,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疏于关心,且尿*症不属于职业病,是王丁本身体质决定的,医院未将体检结果告知的行为会延误病情治疗但结果不可逆转,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作用力较小。法院结合当事人述称意见、体检的性质、双方过错行为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定某纸制品公司、某医院承担王丁各项损失20%的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王丁目前所用医疗费用3.6万余元的20%,后续因该疾病产生的相应损失,王丁也可据此比例向法院主张其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健康体检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积极举措,对于体检出的异常指标,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求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疾病预警的作用。同时,作为劳动者也应该积极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